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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nghm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46
发表于 2008-2-29 11:21: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刑法到底是为谁服务的?怎么感觉它就是用来调教“良民”的?

47
发表于 2008-2-29 11:23: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走刑案还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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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少道理?

48
发表于 2008-2-29 11:24: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吗了隔壁的!我就是觉得才17万就无期,而那些贪污的、浪费国家资财的,其数额何止几百上千万也鲜有无期或死刑的,就觉得这社会真不公平!
  吗了隔壁的!我就是觉得才17万就无期,而那些贪污的、浪费国家资财的,其数额何止几百上千万也鲜有无期或死刑的,就觉得这社会真不公平!
  吗了隔壁的!我就是觉得才17万就无期,而那些贪污的、浪费国家资财的,其数额何止几百上千万也鲜有无期或死刑的,就觉得这社会真不公平!

49
发表于 2008-2-29 11:24: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支持楼主

50
发表于 2008-2-29 11:25: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可惜小许拿的是银行的钱,而不是个人的。
  否则就按楼主的民事案件来办了
  
  银行是法人,不是自然人。。。小许拿的钱可不是银行自己的,而是很多人的钱啊。。。。

51
发表于 2008-2-29 11:27: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被判15个月十分愤慨
      
        据英国媒体报道,2002年8月份,英国一家银行(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五天,不管人们输入什么密码,是否正确,取款机都会乖乖地吐出要求金额的钞票。期间有人甚至往返20次取了成千上万英镑,银行总共被取走了100多万英镑。
      
        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警察找到他们的时候,发现了一辆新车、一套新沙发和几张飞往牙买加的机票。
      
        47岁的朱伯特和他20岁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20岁的儿子被判12个月监禁,他45岁的妻子因为身体原因获得延期审判。
      
        尽管承认从机器中拿了钱,但朱伯特太太还是非常愤慨,“我很震惊!我的外孙才1岁半,他的妈妈居然要因为银行的错误在监狱里住15个月!”“我们全家都是普普通通勤奋工作的人,这只是额外赠予,谁不动心呢?”他们的辩护律师尼尔威廉姆斯认为,站在这样的机器面前,就像小学生站在糖果店面前, “任何人都难以抗拒想多拿一点儿”。另一位辩护者则称,“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的犯罪,因为银行可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偿”。
    ------------------------------------------
    
    这个例子要不断地顶。请记住,英国的法庭是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定罪的。看看,利用ATM的错误窃取巨额钱财,高度法治的国家英国的普通公民也是不答应的,要送你进监狱的。
    
    这个案子中只有刑期是不当的,而小许是有罪的。
    
    不要再拿所谓银行同意支付17万作借口,误导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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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才是误导,别忘了人家在监狱里呆一年,200万就是自己的了。换句话就是,法院判决的是拒不还钱。

52
发表于 2008-2-29 11:30: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案件罕见所以社会危害姓就不大?利用机器故障使银行损失了17万社会危害姓还不大?真是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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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罕见说明其不具有普遍姓和效仿姓,当然是社会危害姓不大的认定条件之一。ATM机出现故障,银行对自身的损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而且损失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追回,被告人父亲也明确表示愿意赔偿银行损失。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应当认定社会危害显著轻微。

53
发表于 2008-2-29 11:32: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靠他妈的,一个偷取了170次ATM机,偷拿了17万的烂人,居然如此受到大家的热烈关爱,他的父亲居然如此春风得意,饱受支持,没有丝毫子不教,父之过的惭愧,不要脸的老逼!不要脸的支持者!
    老子安分守法,诚实做人,居然没人理睬。跟他妈的HIV病人比见义勇为的人更加受ZF关爱一个德行。
    
    我呸!宰掉你们这些垃圾,社会绝对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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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不是对违法者的热烈关爱,而是在讨论罪与非罪的问题,把一个人留在人间还是送往地狱,难道不值得我们关注吗?

54
发表于 2008-2-29 11:33: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以后取钱,我都查一查扣没扣足够的钱,否则就是盗窃啊,我天啊

55
发表于 2008-2-29 11:35: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如此荒唐司法制度,如此荒唐的法官,没有任何问责,可知类似佘祥林的案件是多么的普遍,枉死的冤魂不在少数。是生活在这个国度的公民只能是卑贱的草民,国家机器和公权力随时可以“合法”伤害任何一个公民,公民没有任何安全感可言,而安全感是人基本需要的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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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祥林案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的产物,案子到了司法者的手上,行使公权力的欲望就急剧膨胀,哪怕有49%的疑问,只要有51%的直觉,就先定个罪名再说。“疑罪从无”要求哪怕只有一点疑问也只能判决无罪,“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在司法者的何处?也许是耳旁风,也许写在如厕的手纸上,就是没有融入司法者的灵魂深处。说白了,这是司法者对人权的漠视。

56
发表于 2008-2-29 11:36: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都是些说话不通过大脑的人!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这件案子明摆着是刑事案件!
  那些认为是民事案或定罪不准确的人,我建议:
  一、学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修改刑法犯罪认定标准、修改认定盗窃罪定罪标准;
  三、学好专业知识再来探讨专业问题,发表中肯意见,别外行人说外行话。
  这个案件,从量刑来看,相对现实大部分贪污罪量刑案例,确实让人感觉到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被人为扭曲,从某种角度来看,这正是法治精神需待加强的地方,如果大家连基本的刑法素养也没有,对一个明显是犯罪的人试图以舆论力量来定姓为民事纷争,那这岂也不是一桩任意解读法律的行径么,这与“五十步笑一百步有何区别”!我看,应该可以说是“一百步笑五十步”!

57
发表于 2008-2-29 11:37: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都是些说话不通过大脑的人!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这件案子明摆着是刑事案件!
    那些认为是民事案或定罪不准确的人,我建议:
    一、学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修改刑法犯罪认定标准、修改认定盗窃罪定罪标准;
    三、学好专业知识再来探讨专业问题,发表中肯意见,别外行人说外行话。
    这个案件,从量刑来看,相对现实大部分贪污罪量刑案例,确实让人感觉到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被人为扭曲,从某种角度来看,这正是法治精神需待加强的地方,如果大家连基本的刑法素养也没有,对一个明显是犯罪的人试图以舆论力量来定姓为民事纷争,那这岂也不是一桩任意解读法律的行径么,这与“五十步笑一百步有何区别”!我看,应该可以说是“一百步笑五十步”!

58
发表于 2008-2-29 11:38: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楼主说出了我想说的话

59
发表于 2008-2-29 11:40: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都是些说话不通过大脑的人!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这件案子明摆着是刑事案件!
    那些认为是民事案或定罪不准确的人,我建议:
    一、学习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上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求修改刑法犯罪认定标准、修改认定盗窃罪定罪标准;
    三、学好专业知识再来探讨专业问题,发表中肯意见,别外行人说外行话。
    这个案件,从量刑来看,相对现实大部分贪污罪量刑案例,确实让人感觉到了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被人为扭曲,从某种角度来看,这正是法治精神需待加强的地方,如果大家连基本的刑法素养也没有,对一个明显是犯罪的人试图以舆论力量来定姓为民事纷争,那这岂也不是一桩任意解读法律的行径么,这与“五十步笑一百步有何区别”!我看,应该可以说是“一百步笑五十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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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这位仁兄的口气,论坛里似乎只有他有大脑,在肯定他的结论的同时,我们也得出另一个肯定的结论:这位仁兄长的肯定不是地球人的大脑。
  这位仁兄还拿出了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摆出了一副刑法专家睥睨众生的姿态。我不敢如此狂妄,因为刑法的博大精深,但我知道刑法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更有法理。倘若仅以刑法统治天下,那我要说不仅是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中国的法律也倒退至古代。

60
发表于 2008-2-29 11:41:00 |只看该作者

ATM案,刑民不分,中国司法倒退至古代

支持定盗窃罪的逻辑(引用):  
    刑法上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如下:
      1.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犯罪客体:公司财物所有权。
      4.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他们的逻辑就是:鸡有俩条腿,所以有俩条腿的都是鸡!----我举一个反例,5毛当人有俩条腿,所以5毛当人都是鸡!显然他们不同意!
    
    
    本案:盗窃罪在犯罪构成会有4点体现(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所以满足这4点的都是盗窃犯!!-----我举一个反例,捡钱!也满足上述4点.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地上的钱肯定不是自个长出来的,去捡肯定是想故意的,占有),犯罪客体(地上别人的钱),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说的太好了,也很形象,5毛当捡钱都是偷偷地上去一脚踩住,看四周无人时,快速装到自个兜里),所以捡钱的人都是盗窃犯!!??
    
    如果我们的法律就是这样的逻辑,那大家改怎么办呢?请大家楼下发挥想象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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