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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anhan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226
发表于 2008-2-29 15:35: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顶一个!大家都不容易!

227
发表于 2008-2-29 15:36: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哥们,写得很真实,看得让人很舒服。祝你新年快乐!

228
发表于 2008-2-29 15:36: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好帖好顶

229
发表于 2008-2-29 15:37: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顶!
  就喜欢这样的。。
  马哥很不错呀,有你这样的人才是件快乐的事情。。
  就干的哥吧
  转行了,也许姓情就变了的。。

230
发表于 2008-2-29 15:38: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赞LZ
  好文

231
发表于 2008-2-29 15:39: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半年前看了LZ写上海藏师傅的那个帖子, 惊叹。记住了马路虾这个ID。
  这么好的文采, 做了的哥 , 是LZ的不幸, 是我等读者的大幸。(这话听着别扭, 但是我想我的意思你们明白哈)
  
  如果不出所料, 写个2个月, 你就等着人家找你出书吧, 给老婆弄点脂粉钱。 不过出书的时候相必要花大力气整理 一下, 你这里写的有点乱。而且有些地方写的很“愤”, 要出书就必须要删, 删了的话味道就不对了。叹。

232
发表于 2008-2-29 15:40: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给执法官上法制课
  这一节跟“瓮中之鳖”是一个故事,觉得太长,故分两节,勉强成篇。
  一个屁股很大的女大盖帽在桌上趴了半天,终于填好一份《行政处罚通知书》,递给我,说,上二楼交款,回来领证件。
  我拿着那张纸,小心问道:“同志,我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她很奇怪地看了我一眼,又看看旁边另一个大盖帽,然后对我说,“当然可以,先把罚款交了。”
  “不对吧?交了罚款,等于我认可了这个处罚,还复议什么呢?要是死刑犯申请上诉,总不能先毙了他,然后再受理吧。”我豁出去了,大不了五百元买狗粮。
  “你是执法人员,不会连这个都不懂吧。”稍顷,我补了这么一句。
  “就是不懂怎么啦!就是没学过怎么啦!你说,怎么啦!”旁边那个大盖帽突然吼了起来,后来知道他是个科长。
  科长喊完了,恶狠狠地盯着我,我也不示弱,照样盯住他。大屁股见状有点儿不知所措,看看我又看看他,想帮忙又不知怎么帮,只好愣愣地坐在那里,帮她的科长恶狠狠地瞪着我。最后科长说,那好吧,复议不是吗?你明天来。我问为什么要等明天,明天是专门受理复议的日子吗?
  “明天处长在家!今天不在!你存心找别扭是不是!”他一拍桌子,大声咆哮道。
  第二天上午,我跟在大屁股后头,到了楼上一间办公室,里面空调开放,凉滋滋的舒服极了。
  处长捏着那张纸,仔细看了半晌,然后说:“申请复议,这是你的权力,那么,先说说这个处罚决定,你认为什么地方不符合事实?”
  “你的意思,现在就算复议了?”我没有立即回答他的问话。昨晚饿补了一通行政许可法,我知道不是这个样子的。
  “不不,不是那个意思,我想先听听你的意见,至于复议,等会儿再说,你看行吗?”
  简单捷说,我的陈述如下:大盖帽判定我在非营运地点停车上客,又有抗拒执法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治安秩序,我认为,事实不是那样的。第一,我停车是因为下客,并非为了上客。客人上车的时候我正在找钱,等我发现时,客人已经上了车,按照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凡客人已经上车被司机强行赶下去的,属于严重拒载行为。而且,这个条例并未规定,客人在非营运地点上车,司机有权将他们赶下去。站前综合执法人员对我进行处罚的依据,与出租车行业规定存在矛盾,除非站前综合治安管理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站前地区治安管理条例》是《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否则,在该法规与行业法规发生抵触的情形下,作为出租车从业人员,只能遵从行业法规的规范。第二,客人已经上车,我没有任何理由停在那里,前面有执法人员,我选择倒车调头,是为执法人员的安全着想,至于车速问题,如果判我超速请出示测速单,说我逃跑则缺乏说服力,而且就算逃跑,也不能算“抗拒”呀。
  我的观点处长基本同意,只是仍然觉得,他的手下跑了那么远,流了那么多汗才把我逮住,就这么把我放了,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姓,不罚一点儿说不过去。后来,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从轻处理,罚款一百,本人撤回复议申请。
  要不怎么说,阎王好见小鬼难缠,科长大发淫威吓唬人,处长则和颜悦色,一句话就免了我四百,试想,我要是遇见国务院总理,嘻嘻,这两天的工钱就有着落了。

233
发表于 2008-2-29 15:41: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满纸辛酸泪啊~~

234
发表于 2008-2-29 15:42: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写得很好

235
发表于 2008-2-29 15:43: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马大虾,再公布一下你“外宅”的地址吧。我找不到你那篇说上海的哥的老贴啦!

236
发表于 2008-2-29 15:43: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记号!

237
发表于 2008-2-29 15:44: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这个……不麻烦你了,还是把车费付了吧,飞机我自己会打。”

238
发表于 2008-2-29 15:45: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借前面的一句话~这样的好文不能不顶~

239
发表于 2008-2-29 15:46: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mark之 希望连载继续

240
发表于 2008-2-29 15:47:00 |只看该作者

黑夜给了我黑的眼睛——的哥轶事

简单捷说,我的陈述如下:大盖帽判定我在非营运地点停车上客,又有抗拒执法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治安秩序,我认为,事实不是那样的。第一,我停车是因为下客,并非为了上客。客人上车的时候我正在找钱,等我发现时,客人已经上了车,按照大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凡客人已经上车被司机强行赶下去的,属于严重拒载行为。而且,这个条例并未规定,客人在非营运地点上车,司机有权将他们赶下去。站前综合执法人员对我进行处罚的依据,与出租车行业规定存在矛盾,除非站前综合治安管理处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站前地区治安管理条例》是《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上位法,否则,在该法规与行业法规发生抵触的情形下,作为出租车从业人员,只能遵从行业法规的规范。第二,客人已经上车,我没有任何理由停在那里,前面有执法人员,我选择倒车调头,是为执法人员的安全着想,至于车速问题,如果判我超速请出示测速单,说我逃跑则缺乏说服力,而且就算逃跑,也不能算“抗拒”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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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太强了!赞赏这种做法!对付恶政,就得用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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