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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hd197666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181
发表于 2008-3-10 02:14: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判的太重了

182
发表于 2008-3-10 02:16: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2002年12月17日,历时两年的“金色年华”案在广州中级法院宣判,黑社会头目宋鹏飞一方取得了最完满的结果。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第234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这起故意伤害致一死五伤的案件中,“一号老大”宋鹏飞中止审理,“二号老大”赵文刚取保候审,参与打架的两个司机各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还有个打架的“马仔”没判实刑——判三缓四。广州中院从轻判处的理由有三条:一是“有立功表现”,二是“本案系偶发犯罪,被害人也有过错”,三是“被告人一方在案发后能积极对被害人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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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08-3-10 02:17: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还好我没碰到,要不然……

184
发表于 2008-3-10 02:19: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某当今天犯下的罪行,明天都会清算!

185
发表于 2008-3-10 02:21: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杀鸡给猴看而已,连骨头都TM长疮了!!

186
发表于 2008-3-10 02:22: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如果那拿我们去提款机取钱.提款机多吐了钱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了.是不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为六月天老板陈辉鸣不平.
  这些被判无期的人不就是没钱找关系吗!!!

187
发表于 2008-3-10 02:26: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这个国家/ZF,哎,不知说啥好了,乱世才重典,和谐社会也来这套?
      
      
      17万,随随便便一个经济罪犯如果说自己涉案金额达17万,数额特别巨大,我想他还真是不好意思和别的罪犯打招呼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仁兄高见啊!
  
  ~~~~~~~~~~~~~~~~

188
发表于 2008-3-10 02:29: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17万,随随便便一个经济罪犯如果说自己涉案金额达17万,数额特别巨大,我想他还真是不好意思和别的罪犯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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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08-3-10 02:31: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许霆就是一普通保安,能扳得过人家金融机构?

190
发表于 2008-3-10 02:32: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中国有法么?
  只知道它对小民准备有劳动教养,对官家有双规

191
发表于 2008-3-10 02:34: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和南京鼓楼法院的法官可有一比。
  和南京鼓楼法院的法官可有一比。
  和南京鼓楼法院的法官可有一比。
  和南京鼓楼法院的法官可有一比。
  和南京鼓楼法院的法官可有一比。
  和南京鼓楼法院的法官可有一比。

192
发表于 2008-3-10 02:36: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3

193
发表于 2008-3-10 02:38: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窃国者诸侯,窃钩者诛!!所谓国有资产,只不过是用国家的名义为一小绰特殊利益家庭管理的资产!!

194
发表于 2008-3-10 02:39: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这个世界上,医院是不可以信的,法院是不可以信的,学校是不可以信的,
  官,不,公仆,像我这种还没奔三的人的,好D员,哪怕正派点的就没见过一个,孔繁森,那是传说中的,如果有人见着了,不妨告诉我一声

195
发表于 2008-3-10 02:41:00 |只看该作者

许霆事件,中国司法再次颜面扫地!

法盲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问题,如果有问题,也是刑法立法的问题。
    
    他取的第一笔钱当然不是犯罪,但是之后反复取款是什么姓质?
    明知该机器属于故障状态,恶意利用机器故障获取银行资金,盗窃的主观客观要件齐备了,不是盗窃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自己看看,是不是该判无期?
    
    
    现在的法盲们举的反例,没有一个涉及主观恶意,没有一个涉及“明知”“反复”。如果这种毫无相似之处的类比都有人认同,此人必是脑残。
    
    银行当然有责任,可是银行的责任丝毫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无关。
    
    你不能说因为别人错了,你就可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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