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讲,ATM机相当于银行的营业员,营业员代表银行,那么ATM机也代表银行,这点应该无异议,否则ATM机的行为到底怎么算?显然它是代表银行在行事.ATM机代表银行在与客户发生业务关系,这如同银行行长代表银行一样.
客户向银行发出要约,你支付给我1000元钱,银行说,好!我给你1000元钱,但我只扣你存折中的1元钱,客户表示同意,银行给钱,客户接钱,成交!
大家想一想,这就是小许与银行的之间发生的业务实质,相信没有谁想不通!只要你不是傻子,你一定不会有什么异议,因为我们绝大多数人都通过ATM机取过钱!
我取1000,他扣1元,双方完全自愿,有什么不妥?怎么就扯到犯罪上了?
法院判决小许有罪,说他盗窍,但小许和银行双方完全遵从了民事行为自愿的原则,双方都明白自己的行为,并且都付诸了行动.
这是完全无异议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没一点关系!
法院重判小许,说他盗窃金融机构,也就是说承认ATM机是银行的一部分,在不利于小许的一面,法院承认ATM机是银行的一部分,但在有利于小许的一面,也就是说ATM机代表银行与小许发民事行为的一面又不承认ATM机是银行的一部,不认为ATM机代表银行,认为他在银行不知的情况下取行了银行的财物!多么自相矛盾!!!
如果此判决成立,那么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承认ATM机代表银行.有时我们在ATM机上取钱,ATM机会多扣我们的钱,只要数额达标,那么银行就构成了犯罪,但银行不能构成盗窍罪,我相信,全国要有好多的银行行长犯侵占罪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小许与银行之间的行为完全是民事行为,小许不但无罪,只要他不愿意,银行多给他的钱他也可以不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