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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凌晨阳光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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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02:12: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LZ的文章很好 但是发到杂谈上可惜了
  
     难道你不知道杂谈上以拿美圆的轮子和现实中的垃圾居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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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02:12: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事实上
  
    你在杂谈上无论发什么 都有人来讥笑 嘲讽
  
    杂谈上不是五毛就是美圆 要么轮子 要么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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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02:13: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由于体制问题,大部分领导干部不是从基层提上去的,而且局机关的人听说你是派出所的,往往很鄙视。
    所以很多政令以及出台的办法,不符合实际,或者说是为了他们的仕途着想的,这就使社会矛盾更加突出。
    比如现在不允许随身携带枪支,就是因为出的事情太多了,领导要担责任,就把枪收起来了,民警出警时没有枪支。
    这就导致了因噎废食,不考虑如何完善体系,只是一味的堵堵堵。
    曾经有一次,我和另外一个民警出一个打架的现场,没想到双方加起来30余人,且持械。我用喊话器命令他们放下凶器,接受口头传唤,于是两方的人共同向我二人发起进攻,此时,我选择了跑,我手里连根棍子都没有。
    可能有人要说我渎职,但是这就是现状,难道要我用肉手与30个手持凶器的暴徒搏斗?
    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问题,体制不健全,法律有漏洞,造成社会矛盾的扩大,人民群众怨声载道。
    我是个基层民警,我无能为力,我只能做到让接触我的群众尽量满意,但我改变不了大的环境。
  
  
  顶我们的基层人民警察!
  就应该给警察更多行使正义的权利。
  被该死的贼偷过几次之后,我都想拿把枪去抓贼!!!毙一个少一个
  
  有溜门撬锁的勇气,有偷盗抢劫的身手,难道就不能靠劳动养活自己吗?
  
  别拿穷来说事,穷就可以去偷别人啊,早点别生那么多啊,越生越穷,越穷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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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02:14: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LZ的文章很好 但是发到杂谈上可惜了
    
       难道你不知道杂谈上以拿美圆的轮子和现实中的垃圾居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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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02:14: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事实上
    
      你在杂谈上无论发什么 都有人来讥笑 嘲讽
    
      杂谈上不是五毛就是美圆 要么轮子 要么民运
    
      还有一群被他们煽动的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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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02:15: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作为与不作为:台山警察被群众打死
  
  广州老窦律师博客http://d.p.hill.blog.163.com/blog/static/8912398200821801438130/?fromRe
  
   昨天去开庭,发现当地热谈一件事。上星期,台山某镇三个交警开小车狂追一未戴头盔的骑摩托车女子。女子被逼下马路,掉入河里。群众见状纷纷施救,却被三警察阻止。后来,女子溺亡。群众义愤填膺,暴打三警察。其中一个警察被打死,两个警察被打成重伤。对此事件,江门电视台已作报道。警察为什么追女子?当地人的说法是可能因为女子未戴头盔。开完庭往回赶,经过海边的简易公路时,我看到了一红色条幅横挂在马路两边的树上,上面果然印着:“骑摩托车不戴头安全帽者罚款200元”。看来警察穷追不舍的目的不是为了给女子带头盔,而是为了那200块钱。
  
   我们在许多场合听到过这样的说法:有所为有所不为。这话好象除了在政治、外交活动中被引用之外,在学术领域似乎也被反复套用。与此相类似,法学理论上也有“作为”和“不作为”这样的术语。刑法和行政法理论中见得更多一些,比如“不作为犯罪”、“行政不作为”等。台山的这起事件中,警察的行为,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让人汗颜。“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治理念和执法原则,到了他们这里正好被打了个颠倒。该为的他们不为,不该为的他们却偏要为。此事件最直接的后果是一死两伤;加上那位可怜的女子,就是两死两伤;再加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可能“死伤”的不止是这个数了;如果把听到这消息的伤心的人算在一起,恐怕不是个小数。
  
   哈贝马斯[①]说:义务并不优先于权利。女子交纳200元罚款的义务并不必然比她的生命健康权重要,何况这交纳200元罚款的“决定”,其合法与合理姓还有待查证。生命健康权对于该女子来说是生而固有的,尽管法律画蛇添足地对其作过一番描述。生命权是该女子最基本的权利,是人权(作为人的权利),也是法权(法律规定的权利)。一个人具有人的称谓与特质,却不具有相应的人权与法权的时候,那这个人也就不被视之为人,其所栖息的社会也就不是自以为是的人类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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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山警察被群众打死
  
  广州老窦律师博客http://d.p.hill.blog.163.com/blog/static/8912398200821801438130/?fromRe

37
发表于 2008-4-3 02:15: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支持楼主

38
发表于 2008-4-3 02:17: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顶LZ
  我所知道的现在我的生活里的
  比医生还苦的就是警察了
  我原来在急诊值班的时候经常和警察一起上班
  他们基本夜里11点后可以开始陪我了
  (想想就知道为什么这个时候了)
  
  哎 可惜 这2个职业现在被社会上误解成这个样子了
  
  批判的该批判的 但是如果FQ家里有这样的一个人就知道怎么回事了
  
  得到利益的人头上都是顶头衔的 而真正干活的人那些普通的
  医护人员 警察 是真的做牺牲的事情。。。
  
  所以我家族里一有人要做警察或者医生 我是竭力劝阻的

39
发表于 2008-4-3 02:18: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如果谈不上警察的素质提高,就不要矫情要求犯罪分子提高素质!!!!
  
  看看上面被人民就地“处决”的“警察”的行为吧!!!!!

40
发表于 2008-4-3 02:18: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1,很明显,抢劫拒捕就击毙是属于暴政的范畴.
  2,这是警察同志为自己省事而草菅人命啊!如果执法都这么简单可以推而广之了.上街摆摊就一脚踢翻摊子,偷人东西逃跑就背后一枪打死.是否存在因生活窘迫而抢劫过难关,只干一次,而怕进局子丢了面子的穷苦百姓呢?是否存在只抢了一只价值几十元的小包就被击毙的情况呢?执法都可以这么简单粗暴,人民群众可怎么活?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支持正常的法制社会就是给我们自己人权.小偷,抢劫犯也有人权.岂可简单击毙?如果这种暴政合理,可以写进宪法啊,而且可以推而广之,诸如"强奸犯,直接割jb","民运分子,直接枪毙","骂人的,直接割舌头",等等.省了事了.岂可以暴制暴? 以违法制止违法?"比较典型的还有河南或某省(记不清了),对违反交通法规的人直接暴光其姓名单位住址等等,竟然赢得大多数人的支持.正说明了ZF的无能,只能以极其恶劣的手段执法了.

41
发表于 2008-4-3 02:19: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治乱必用重典,矫枉难免过正。

42
发表于 2008-4-3 02:19: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拉出去毙了

43
发表于 2008-4-3 02:20: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与楼上的同学探讨,“是否存在因生活窘迫而抢劫过难关,只干一次” 你说的这一次如果抢的恰是人家的救命钱呢?医院门口,银行门口抢钱的少吗?
  
  “小偷,抢劫犯也有人权”他偷你抢你的时候,考虑你的人权了吗?

44
发表于 2008-4-3 02:20: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看明白了,原来“当场击毙”是为了避免给犯罪嫌疑人解毒或者动手术啊。

45
发表于 2008-4-3 02:21:00 |只看该作者

关于“抢劫拒捕开枪击毙”告诉你们真实的内幕

1、恰好是抢的救命钱,直接击毙就解决了吗?不能抓住把钱弄出来吗?
  2,招人恨就该击毙吗? 我不是在主张不去管这些事情,而是在说要用正确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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