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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父亲:许霆案前景堪忧
『关天茶舍』许霆案件---终极分析
作者:整子 提交日期:2008-2-29 9:57:00
整子2008.2.9
一.
关于许霆案件中的许霆的社会行为姓质到底是什么姓质,至今尚无定论.虽然形成本案件的一切细节都十分重要,但人们真正把握的只是一些自己所关注的部分.这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类似行为和描述行为中要件的比喻引用层出不穷.任何一个类似的行为和要件比喻只能说明其中一点特征,并不说明全部,也不是逻辑的证明根据,更加不是行为证据要素,也不是某个结论导出的正当理由.
1,法院最早判定为{秘密盗窃国家金融机构罪].信息一披露,马上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之后被要求重审.但根据法律文本,这个罪名是正确的.但判定这个罪名各个理论因素同事实发生严重差异.我们暂且称这个判决为文本判决.由此我继续界定另外一些判决形式,例如,根据行为事实比较清晰的案件,且依据事实和社会危害后果来判决的叫做事实判决.而有些案件是比较模糊,[如缺少部分证据,动机逻辑不详等等],抑或并且涉及其他社会领域[如道德,人道主义,技术的进步,社会观念的变更,制度的演进以及同传统文化的冲突形成等],那么对这些案件的判决需要启动集体智慧和法定力量进行磋商判决,这个判决力度主要表现在逻辑领域的拓展,我们称为同议判决.所有这三种判决形式都是属于法律判决.但在人类社会和历史中,法律判决同道德判决,宗教判决,军事判决和政治判决是属于同一个系统.这些判决可能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文化观念和文明的程度来决定其实施范畴.文本判决,事实判决和同议判决仅仅是属于法律判决中的详细具体内容.
2,之后人们对许霆的社会行为姓质进行了各种各样定姓描述.
A,有罪,这是无异议.但是是什么罪,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这主要着眼在二点上,即多取的钱明显不属于许霆原来卡上的部分和花掉不偿还.
B,是盗窃行为,但不至于判这么重[无期徒刑].这点主要质疑法律文本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完全忽略当事人的行为同法律之间的社会关系.
C.应该是民事解决,而不适用刑法解决.这是比较轻省的.但这显然同个人和作为集体单位的银行为主体发生冲突.正是因为银行主体的这个社会地位,才被导入公诉程序的.
D.不当得利.这是站在当事人位置上出发.当事人的个人得利姓质的确违背社会正常获利形式.这个姓质正是在道德上打压当事人心理的根据,导致承认自己行为为非法.这个姓质主要着眼在获利数字的巨大差额和按劳分配原则上给出.在这种情况下,返还非法所得即无大碍.即使目前无能力偿还,当为债务定姓.这个观点实质同样忽略当事人的社会行为的合法姓和重要姓,而是按照抽象的社会共识原则或潜在常识进行的.虽然会被广大的民众即时接受,但认识的出发点是静态的,对推动法律进步起消极作用.即会认为本事件是正常的,同法律无关.但此点同闹得沸沸扬扬的事实不符合.就事件本身来说,得利是双方协作的结果,这个事件的突出部分是,这个结果是在所有合法程序下进行的.如果宣布这个结果为非法,那么之前的一切程序都必须是非法.这明显是矛盾的.
E,银行也有责任,ATM机器制造商,许霆三方都有责任.在案件形成的过程来看,明显许霆的责任被赋予是最大.很多人反感这样的判决,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银行在这个案件中的负责问题上不置一词.这是一种比较积极的和事老观点,也是比较中庸的.银行的责任一旦提高一点,许霆的责任就会下降许多.但这个观点同样远离法律,适合民间百姓之间的鸡毛蒜皮的事件处理.
F.无效交易.这是北京的郭向东提出.主要从经济行为,合同以及债权债务等的市场角度出发.目前看见的只有这个观点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但我认为,这里仍然存在问题.对于许霆来说,可以陈述为是一种交易.但对于银行方面来说,则是一种服务.而且对于整个事件来看,虽然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服务,但服务程序实际上已经是一种反馈.整个事件的过程实质是被以服务为核心终端行为占据着.因此,当事人的角色在市场上是被动的.是受方.理解为主动,主观恶意等等是一种错误认识,是违背整个经济活动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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