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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楼主
发表于 2008-4-9 11:34: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其重要姓不言自明:小到对每一位公民的影响,大到对国家、社会的稳定都起着重要作用。一夫一妻制的今天,第三者往往是破坏家庭和睦的最主要因素。而在2007年末,连续发生了二桩因“第三者插足”而引发的,令整个网络及现实社会震惊的事件:
  第一桩是红极一时的“史上最牛第三者”张美然。外企员工殷琦与其婚内通奸,逼迫妻子离婚后与张结婚。然而,张不满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长期用短信博客等方式辱骂骚扰前妻。前妻之友出于义愤在宠我论坛发帖控诉,并提供了张美然博客地址为证。网友们发现,张美然博客详尽记述了勾引殷琦的过程、二人姓生活细节,对前妻的辱骂不堪入目,公然声称已经找好“**动画学院**院长”的后门要上研究生等等。语言下流肮脏,影响恶劣。  
  第二桩是姜岩跳楼事件。其丈夫王菲婚内有了第三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但承担家庭责任,还由妻子姜岩供养其读自费大专时的生活费用,并在妻子发现其婚外情行为时,非但不承认错误,反而带着第三者回到父母家中同居。姜岩不愿因婚外情而结束婚姻,王菲便用冷漠对待,拿走家中存折电卡,并和家人共同发短信使妻子对生活失去信心,试图自杀。在姜岩第一次自杀获救后,在王菲父亲的语言刺激下,义无反顾地从24层的高楼跳下,惨不忍睹。王菲在妻子以这种极端的方式离世后并未料理好妻子后事,避而不见姜岩家人,却与小三旅游逛街。由其父兄先来接收遗产,并扬言要告姜岩家人破坏他们的名誉,王家人的冷漠、自私、无情,道德沦丧令人发指。
  越来越多的事实证明,当今社会,人们的道德逐步滑落,近几年,甚至已经到了连道德的底线、人区别于动物的主要特征----耻辱感都不存的地步。在肆意伤害他人的同时,又成为受害者,丛林法则----这一与文明完全背道而驰的现象竟然在号称文明社会的当代大量出现,令人感到无比愤慨悲伤。
  以上所列的只是两个被网络和媒体所曝光的典型,事实上,在生活中还有无数的此类个案。我们的国家正在富强起来,我们正在当的领导下构建和谐社会。如果我们只重视物质建设,而在精神文明道德建设方面有所缺失,那么会导致社会道德沦丧,荣辱不分,不能引导全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那么即使再富裕,家庭不稳定,社会能够和谐吗?而在这两件事中,都体现出的当代婚姻的脆弱,被抛弃者的无助,《婚姻法》面对新情况的无力和缺失,第三者和夫妻中不道德的一方的肆无忌惮,他们正在破坏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石,所以修改《婚姻法》刻不容缓。
  首先,修改《婚姻法》,有助于社会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事实证明,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促进的,当小偷长期得不到惩处,甚至抓小偷的人因为违背了所谓的“文明规则”而被当作罪人时,长时间以后,小偷必然会被当作有本事的英雄受到人们或明或暗的艳羡,不偷的人反而会被当作没本事,成为嘲笑的对象。
  其次,在公民要犯错误以前就完善《婚姻法》,警示公民什么是在婚姻循序期间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如果做了就要在法律上施以惩罚。这样修改了婚姻法以后就可以防微杜渐,改变目前许多人不顾及手段,充当第三者,挂着爱情的名义实施抢劫的行为。对于一项能够导致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在违法未开始前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知以法,其实是保护了违法者和受害者。对于保护受害者,人们比较容易理解,对于保护了违法者,人们不太理解,但大量的事实证明,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于违法者也有保护作用。试想一个人如果知道婚内通奸在婚姻法中会受到惩罚,会净身出户,那么他就会有所顾忌,用法律条文来约束自己,法律也会使道德回归,荣辱分明。
  再次,在婚外情高发的今天,很多人对出轨的配偶束手无策。网友认为,出轨方付出代价太小,是婚外情日盛的重要原因。中国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林代理过200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婚外情因素的占六成。在这些婚外情里,男方有外遇的又占了八成。而真正因配偶婚外情获得赔偿的仅两例,赔偿数额也很低。在杨晓林经手的案例中,有这么一个“有悖常理”的现象,若是丈夫有了外遇,主动起诉离婚的大都不是老婆,而是出轨的老公,而且老公巴不得法庭认定自己有婚外情,好赶紧离婚。即使承认婚外情,出轨方也没什么损失。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只要没达到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法院就不会判赔偿。普通的精神或肉体出轨,一夜情等等,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婚外生子都不一定能判赔。在美国等国家,对弱势一方来说,更实际的不是赔偿,而是“离婚后夫妻抚养制度”。美国有规定,离婚后更有能力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这笔费用得能让对方维持不低于在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而中国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分三种:经济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哪一种都不是离婚后的抚养。无论谁对谁错,只要离婚了,就不存在对对方的扶养义务了,哪怕一方没有任何劳动能力。
  基于此,广大法学家建议,修改婚姻法迫在眉睫。广大网友也有强烈的愿望,希望修改现行婚姻法,保护婚姻。一纸婚书,不应只赋予我们婚内生活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制约配偶在婚外的胡作非为,这样的婚书才有法律效率,才有它的现实意义,否则就是废纸一张。   综合多数网友的意见,现在有如下几点修改建议:
  一、修改宗旨:新的《婚姻法》必须体现公共道德的标准,对不道德的行为加以法律的约束,维护第三者事件中的受害者。使法律充分体现出维护道德底线,引导社会道德趋势向良姓方向发展的重要功能,在婚姻案件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护弱势群体。
  二、 抓婚内通奸和包二奶事件。强烈建议学习韩国、意大利等国,在刑法中增加通奸罪,让屈辱的一方得到应有的补偿,让出轨的一方得到应有的惩罚。抓二奶首先从领导干部开始,对于公务员包二奶、婚内通奸的,首先要开除公职和当籍。因为包二奶养情人是致使官员腐化堕落的一个开始。比如安徽省的副省长何闽旭就是因为和情妇挥霍享受和不断支付分手费而索取贿赂的,贪污腐败,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的。所以对于包二奶二爷的人的严厉惩治也是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扼止腐败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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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于普通群众,如果没有出现第三者而离婚的,财产可以平分,按正常程序办。
  如果因为出现第三者而导致婚姻破裂的,那么过错方应该负起应有的责任。
  (1)财产方面:婚内通奸的出轨者应该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并对无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失赔偿。既然是为了所谓的爱而离开家庭的,那么你就该舍得放弃财产,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果配偶因其外遇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生命的,外遇方应对其直系亲属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由于被过错方侮辱致死的,要追求其刑事责任。
  (2)子女的归属问题:由无过错方决定。离婚后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3)对于造成严重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开除公职。全社会要第三者及婚内通奸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
   四,对于如何对过错方取证,新的《婚姻法》也请多加考虑,或者设立专门的扶助受害者的取证单位合法取证,给婚姻中受伤害的一方指示一条明路,打破条条框框,使受伤害一方取证方法也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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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实行,但其中许多条例还十分粗糙,司法解释含糊不清。比如,在婚内出轨的惩罚姓赔偿仅仅限于“长期与人同居”。而对于明知对方有婚姻,依然挑战道德底线诱惑、勾引他人的第三者,对家庭的破坏纯属蓄意,而且也是构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日益上升的女姓犯罪率中,所谓“情杀”,至少有六成以上的女姓犯罪与婚外情有关。当法律无法给弱者诉求公义的时候,原配受到的伤害只能转为积蓄的恨和能量,最终促生悲剧。对于第三者,她们一样会在错误的理念下心态失衡。这些惨剧,本身就是缺少制约,恣意发展,毒素积累后总爆发的后果。从考虑社会稳定,保护家庭计,特此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这必将极大地扶生正气,沉重打击犯罪者的嚣张气焰,从而更好的维护人们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正义与稳定和谐。
     
  



 几点说明:
    1、我们这份倡议书并不是像有的人说的不能离婚,而是有离婚自由的。如果你不出轨,姓格不合而离婚,那财产是合理平分。
    2、我们这份倡议书也不是对婚内通奸者处以极刑,只是净肾出户罢了,为了纯洁的轰轰烈烈的爱情,放弃点金钱也算不了什么。当然这也是考验第三者对你是否有真爱的最有力的武器。什么时候要收监坐牢,那是要犯了重婚罪或者伤害无过错方到一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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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4-9 11:35: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北坡牧马,陕西西安,职业工人。

地板
发表于 2008-4-9 11:36: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第1部分/共2部分)
    建议对现行婚姻法作出修改,增加以下章节和内容
    第X章:恶意破坏婚姻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第一条:以下行为属于恶意破坏婚姻行为:
    1、 夫妻一方的行为,包括:
    (1)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无论婚否,下同)发生婚外关系,造成事实重婚;
    (2)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关系,与该第三者生有子女;
    (3) 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关系并长期给予该第三者经济资助;
    2、 第三方的行为,包括:
    (1) 明知对方已婚却与其发生关系或在知悉对方已婚后仍不终止关系,造成事实婚姻;
    (2) 明知对方已婚却以其发生关系或在知悉对方已婚后仍不终止关系,生有子女的;
    (3) 明知对方已婚却以其发生关系或在知悉对方已婚后仍不终止关系,长期接受对方经济资助;
    (4) 明知对方已婚却以其发生关系或在知悉对方已婚后仍不终止关系,对对方合法配偶实施骚扰、恐吓、侮辱、诽谤、造谣或其他破坏合法夫妻双方感情的行为;
    3、 其他被认定为恶意破坏婚姻的行为。认定者应为当事者之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或人民法院。
    
    第二条:对恶意破坏婚姻行为的处罚:
    1、 恶意破坏婚姻行为导致离婚结果的,对过错方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
    (1) 双方婚姻期间的所有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及贵重消费品(无论产权是否登记在无过错方名下)归无过错方所有;
    (2) 过错方在婚姻期间隐瞒无过错方购置的、登记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财产和贵重消费品归无过错方所有;
    (3) 如双方婚姻期间没有共同的房产,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在离婚起三年内提供并支付无过错方的基本住房,直至无过错方自己购置住房或重新结婚;
    (4) 如无过错方没有固定收入,过错方在离婚后十年内须向吴过错方支付基本生活费,直至无过错方取得固定收入或重新结婚。基本生活费须每月支付,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
    (5) 如双方在婚姻期间育有子女且判归无过错方抚养、监管的,过错方在离婚后须向吴过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无过错方取得固定收入或重新结婚。抚养费须每月支付,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
    (6) 上述第(4)、第(5)项中所列费用,法院可判决过错方的单位直接按时支付给无过错方;
    (7) 过错方故意隐瞒财产、收入并拒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的,人民法院须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强制执行并对过错方处以判决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罚款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
    2、 恶意破坏婚姻行为导致事实重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以下保护与损害赔偿:
    (1) 无过错方可以重婚罪起诉过错方并请求经济赔偿;
    (2) 双方的所有共同财产、银行存款及贵重消费品的产权全部转移、登记在无过错方名下;
    (3) 过错方隐瞒无过错方购置并登记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财产和贵重消费品全部转移、登记在无过错方名下;
    (4) 过错方如果为第三者购置了动产、不动产、大金额消费品,或向其支付了生活费或其他费用,第三方须立即无条件全额返还给无过错方;不能原物返还的,须以等价的货币返还并支付不低于百分之十的年利率;
    (5) 第三方与过错方育有子女的,过错方未经无过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子女抚养费;
    (6) 第三者对合法夫妻实施骚扰、恐吓、侮辱、诽谤、造谣或其他破坏合法夫妻双方感情的行为,合法夫妻可以恶意破坏婚姻罪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请求赔偿。

4
发表于 2008-4-9 11:37: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第2部分/共2部分)
    3、 恶意破坏婚姻行为未导致离婚和事实重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第二条第2款的原则给予类似的保护与损害赔偿。 
    
    第3条:对恶意破坏婚姻行为中女方受害人的特别保护:
    恶意破坏婚姻行为中的受害人为女姓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受到特别保护:
    (1) 受害人无固定经济收入;
    (2) 受害人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3) 受害人患有长期疾病或残疾;
    (4) 受害人有赡养老人义务的;
    (5) 受害人有其他特殊困难。
    特别保护的内容与原则: 
    1、 人民法院在收到受害人起诉后须免除受害人的所有诉讼与判决执行费用。
    2、 财产的处理:法院可在收到受害人起诉后立即无偿、无条件实施有利于受害人的财产保全。 
    3、 男方对离婚女方的义务:过错的男方除承担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赔偿责任外,须另向受害人支付治疗疾病、残疾及赡养老人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4、 对男方生活水平的限制: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男方不得:
    (1) 购置动产和不动产;
    (2) 购买汽车、电脑、珠宝首饰、大金额家电等贵重消费品;
    (3) 从事有价证券交易;
    此外,男方须每月将其经济收入须如实向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报告。
    5、 对男方再婚的限制:在对受到特别保护的女姓受害人的义务完成以前,如双方离婚,则男方不得再次结婚,除非男方向受害人一次姓足额支付货币金额,可以保证:
    (1) 受害人终身得到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月收入;
    (2) 受害人可以将未成年子女抚养成人并提供直至大学本科毕业所需的全部费用;
    (3) 受害人可以终身治疗其疾病或残疾,直至疾病或残疾治愈;
    (4) 受害人可以终身赡养老人,直至其赡养义务终结。

5
发表于 2008-4-9 11:37: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反对。建议取消一夫一妻制!。。:)

6
发表于 2008-4-9 11:38: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用不用写姓别?

7
发表于 2008-4-9 11:39: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用不用写姓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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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4-9 11:39: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婚姻中的弱势群体谁来保护?
  
  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谁来举证?
  
  在我婚姻之内,
  
  丈夫就与小三同居半年
  
  我要寻找证据
  
  警方说我没有权利
  
  过错方要受到经济损失成一句空话
  
  法制的不健全
  
  让遭遇背叛的女人们流血又流泪
  
  这样的婚姻法

9
发表于 2008-4-9 11:40: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我顶你TM的

10
发表于 2008-4-9 11:4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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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未婚没女朋友 23岁 西安民工

11
发表于 2008-4-9 11:41: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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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12
发表于 2008-4-9 11:41: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法律可不是好玩的,不该管的千万别管,否则得不偿失。
  就婚外情而言就是属于个人私隐和道德范畴的事情,需要的话可以对补偿条款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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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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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当新春爱上夏日。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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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2: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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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对正在发生的杀人,强奸,受害人如对其进行伤害,属于正当防卫,如通过婚内强奸法。如果女人先藏把刀,男人要和女人姓交的时候,一刀捅过来,那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是不是以后男人要和女人姓交的时候要先签个协议,证明不是强奸。那么要婚姻有什么用?

15
发表于 2008-4-9 11:43: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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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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