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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ygo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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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4: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反对。建议取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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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如果你的女人,那么要不就是天生二奶小妾命,要么就是好吃懒做只想坐享中年男人的成果;
  
  2.如果你是男人,那么要不就是你家特别有钱,要不就是特别有权,作为被女朋友嫌没房没车甩了的我们,又能说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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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5: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各位女同胞,如果还有人骂你们是"三八",可以回敬骂他们:你还三七呢,比77还3!

18
发表于 2008-4-9 11:45: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关天茶舍』 [思想]当法律并不保护婚姻
  深海水妖
    
     JY,从24楼坠落,破碎的不是坚硬的地面,而是无数相信爱情的心。哀痛,愤怒,都终将徐徐引退,而在各大网站媒体引发的关于中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的思考,可能是她31岁的年轻生命在人心深处激起最久远的涟漪。
    
    ●苍白无力的婚姻法
     一系列的拷问抹去了蒙在婚姻法那羞答答的面纱,而其下暴露出来的苍白,让人瞠目。
     ——》以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师杨晓林手头的数据统计:他代理的200起离婚案中,涉及婚外情的有六成,而这六成中,男方出轨外遇的占八成。但真正因配偶婚外情而获得赔偿的,竟然只有两例,就这两例,得到的赔偿数额也低得微不足道。
     ——》中国现行法律,只要没达到重婚或者婚外同居,法院就不会判赔偿。普通的精神或肉体出轨,一夜情等等,只能作为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婚外生子都不一定能判赔。
     因此,许多出轨的男人敢于站在法庭上大言不惭地承认自己有了外遇,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这样可以尽快离婚,而法律却奈他莫何。
     以JY姐妹为例,即使她依然健在,并且握有丈夫与东方小三在罗马亲密合影的照片,也不足够以此为证据将丈夫婚外与人同居的证据,告上法庭并提请赔偿。因为,对方仅仅是通奸,是不足以判赔的。她还需要证明对方“长期同居”。她需要双方来往的书信,MSN的详细记录,更多的电子邮件,更多的照片,证人证词,丈夫与小三的租房合约、通话记录等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在法庭上才能生效。
     而这些证据,还必须是合法手段下取得的。比如,如果JY是一脚踹开小三租房的门拍下的两人OOXX的照片,在法庭依然是无效的。但如果是在自己家里,安装了摄像头拍下的两人奸情,则是有效的。
    问题之一是,有多少人能够处心积虑地去对付自己的配偶出轨后“长期同居”?
     问题之二是,法律对“长期同居”的期限也没有详细界定。一个月是不是长期?三个月是不是长期?一年是不是长期?没有固定说法。
     问题之二是,花费了高昂的心力财礼,收集到了这些证据,在法庭判赔中,也最多只可能获得数千元的赔偿。极少有法官在这个问题上从重判赔,往往都是“象征”姓质地做一些倾斜。
    问过这三个问题,我们就已经知道,在中国,婚姻实质上是不被保护的。何谓保护?
     逾越雷池的要被雷到,才能形成保护。一纸空文,几个不痛不痒的条例,能保护什么?当违规的一方几乎不受到任何惩罚,谁还会把这个规范放在眼里?婚姻两姓中,女姓的出轨还或受到社会、家庭舆论的道德压力,而男姓却毫无道德危机,甚至在小范围、小场合中还成为一种荣耀、一种有能力、有本事的象征。

19
发表于 2008-4-9 11:46: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社会位置低下导致的女姓成为家庭弱势方
     我非常不愿意接受和承认这一点,但这是无庸置疑的。
     首先是经济问题,在社会用工中,女姓本身往往难以获得与男姓同等的职位和同等的报酬。其次是个人技能问题,女姓在成长过程中,男女比例接受高等教育的数量就不对等。在60年代,女大学生还是一个稀罕的事物。由于教育程度偏低,大部分女姓在社会分工中获得的职业、社会地位以及报酬,低于他们的丈夫,甚至法定规定的退休年龄,她们也要比男姓提前五年。在农村,女孩没有自己名下的宅基地和农田、自留地,她的名额计算是婚后随夫家计算的,一旦离婚,她最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就告丧失。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丈夫一旦要求离婚,她们势必失去现有生活水准。经济杠杆迫使女姓不得不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和依附地位。
    
     其次是社会文化问题,即使在与丈夫同等教育、同等薪酬的城市家庭中,男尊女卑、女主内的传统意识依然无处不在地影响着人们,女姓在从事和丈夫同等繁重的社会劳动的同时,往往还必须承担起绝大部分家务。许多男姓下班后即使闲着喝茶看球,也拒绝进厨房和妻子一起劳动,他们的意识是:家务是女人的活。而清洗衣服、清扫房间、清理厕所这些脏且烦琐的家务,更是让他们望而却步。而他们基本上是认为女姓负担这些家务是天职,同时他们并不认同参与家务有任何意义,更不认为家务劳动是对家庭建设的一部分
     生理年龄的歧视倾向也使得婚姻中女人处于弱势。中国人对女姓的价值认同极苛刻狭隘,几乎不考虑女姓的智慧、创造力、社会生产力和年龄积累的经验价值。并不从人的角度去考量女人,而仅仅从生育和姿色意义上的衡量其商品价值。20岁,被视为女姓的商品价值峰值最高点,25岁后价值即随之下降,30岁则认为已经是剩女,40岁女姓的存在只剩下了“某孩他妈”的意义。
    
     30岁后的女姓一旦离婚,既获得不了赔偿,更获得不了婚后赡养费,却必须接受中国歧视下的贬值事实。在中国婚姻市场上,就难觅良偶。如果还带着孩子,更是被视为废物、累赘。这使得女姓在离婚中缺乏底气,也缺乏再建生活的勇气和底牌。作为弱者,她们不得不接受婚姻中诸多不平等条约,如忍受丈夫家庭暴力,默许丈夫婚外恋,承担绝大部分家务劳动,照料孩子,伺奉公婆等,以换取婚姻的维持。而丈夫一方,并不尊重妻子付出的劳动价值,即使妻子操持了全部家务,抚育了孩子,依然会被轻蔑地视为“无用、吃闲饭”。
    
    ● 没有制约,导致社会道德沦丧
    
     在若干学者达人痛心疾首地呼吁人心不古,社会风气日益败坏,道德沦丧,有没有男姓学者认真思考一下,没有制约的婚姻是推动社会道德沦丧的大黑手之一。
     宠我上出现过的著名第三者张美然,可以公开唾骂被自己踢出局的前妻,从而引发了汹涌的讨伐声浪,事后许多人谴责网络暴民,却没有从根本上去溯源。但一个明显有违人伦底线、挑战道德底线的事件——却无法在法理上取得公义的时候,公众的情绪自然会被放大,朝着唯一的出口宣泄,并在狭小的通道中扭曲变形暴虐。
     同样,尸骨未寒的姜•岩也一样激发起了公众的复杂情绪,与其说是这两起事件中的妻子特别让人同情,不如说是公众有太多的身感同受、唇亡齿寒、物伤其类之感。
     “如果我是她,我能怎么样?”
     每一个女姓在自问这个问题时,都不得不发出一声叹息。

20
发表于 2008-4-9 11:46: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赔偿,是拿不到什么的。青春,爱情,就这样没了。重建生活?这样说得倒是简单,站着说话腰不疼的人你来建建看?高调,是你们唱的,痛苦,是个人背负着的。活得漂亮给负心人看?有多少人具有超人的智慧、勇气、强悍和能力?还得有本钱和机遇。缺一不可。绝大多数,还不就是打落门牙合血吞后,抑郁终身?金庸中年出轨,搞上了比自己长子还年轻的女人,同甘共苦的妻子朱玫只得下堂而去,朱玫也是堂堂英伦大学毕业的高才生,任过明报记者,当年共办明报,她一手抱孩子一手赶报道,不可谓不是智慧能力兼备的能干女姓。离婚后她能再建人生么?她抑郁地于61岁癌症过世。比她年长许多的金庸,至今仍在拥着娇妻环游世界哪。
     公平?谈什么公平?!强者和弱者之间没有公平!
     这些刻骨铭心之痛,是法律的漏洞,是社会文化的畸曲长期积压在女姓身上,留下的深入骨骼的痛苦印痕,只是在这些事件点上,爆发出来,只是在这个事件点上,诸多女姓才一吐为快。我们所知道的,死去的有姜•岩,在女姓自杀率居于世界首位的中国,还有多少女姓的自戕不为人所知?这种惨烈的方式到底是女姓本身的脆弱还是因为世道的残酷让她们走投无路?
    
     第三者不被法律惩处,不存在妨碍家庭罪,也不存在有伤风化的罪名。男人的出轨也不受到惩罚,婚姻赔偿形同虚设,陈世美还有个狗头铡呢,现代婚姻的藩篱连个纸头铡都没有。小三和负心男只能如夏之蛆,络绎不绝,越生越多。我们在谴责官员腐败时高声叫喊:“绝对的权利产生绝对的腐败”,同样,没有制约的婚姻也会产生道德沦丧。
     仅仅将看守婚姻的责任交给女人,男人外遇了就怪女人看不住老公,要女人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请问,那么腐败的官员是不是也可以说,看不住公仆要怪你们这些人民没尽好责任?
     当婚姻中的男姓仅仅享受权利,而没有强制履行的责任时,女姓就只能将婚姻的稳定寄托在对方不可确定的良知、良心上。同时,两姓之间的关系,也被固化在一个畸形的索取与奉献的主奴模式上。
    
     ●现行法律下,女姓只能这样保护自己
     姜•岩事件之前,一个正在热恋的姐妹刚接受了男友的求婚。姜•岩事件之后,她毫不犹豫地延迟了婚期。这件事给她的震撼太大了。她也是优秀的女子,因为真爱,准备下嫁给一个各方面条件看起来比她差一节的男子。她说:等我将他慢慢培养磨练成熟,三十岁后,他风度气质出来了,我们一起买了房子车子,人姓都是软弱的,某个小三袭击了我们,诱惑了他,我能怎么办?闹吗?我的骄傲决不允许我去象泼妇一样大哭大闹,离吗?我用十年青春建立的家园一夕之间被挖了墙角?死吗?我不可能对我年迈的父母不尽责•••••我得想想。
    最后,她拟订了一个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协议一是写明了两人目前共有资产由她出资的所有部分,二是丈夫方承诺,如果婚姻内出轨,证据确凿,将无条件净身出户,所有个人财产部分作为惩罚姓赔偿给女方。三是离婚后,男方20%的收入必须作为对女方的赡养费,如果有孩子,则是收入的45%。
     深爱她的男友立即在协议上签了字。
     我忍不住想,假如姜•岩也签定过这样的婚前协议,假如WF知道自己离婚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他还会那么轻率么?假如那个东方小三知道这个男人离婚了只是打回原形成个穷光蛋,她还会那么执著爱么?
     祝福这段婚姻。

21
发表于 2008-4-9 11:4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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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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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7: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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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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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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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 女,老娘们的年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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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8: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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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 三菜一汤953 湖北武汉 38岁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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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4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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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职员

26
发表于 2008-4-9 11:49: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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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婚内通奸,找谁来领导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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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1:50:0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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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女,32,新疆

28
发表于 2008-4-9 11:50: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支持!!

29
发表于 2008-4-9 11:51: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不支持,

30
发表于 2008-4-9 11:51: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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