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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ygo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106
发表于 2008-4-9 12:37: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让大家对婚姻的态度更加慎重,更加严肃。支持

107
发表于 2008-4-9 12:37: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此帖并没有要求从刑法的范畴惩处通奸,婚外情,而是从民法和行政的范畴去规范并惩处通奸和婚外情,这将进一步体现婚姻法的精神,并在执行上得到保障,使婚姻法更能保护弱势一方,受损害方的利益,更能体现民法的过错损害赔偿的思想,改变现在的婚姻法实际上是一部废法的的处境,这将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108
发表于 2008-4-9 12:38: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此贴要顶。

109
发表于 2008-4-9 12:39: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我反对,发现支持的很多都是女姓,但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想和你老公离婚,你真的已经不爱他,和他离婚后你的所有财产统统都被他拿走,一分不剩地净身出户,你会怎么想?这样的法律肯定是相互的,不要以为只有对方会背叛你,你也有可能会背叛对方。感情婚姻这东西是一种隐私,强行用法律介入,未免太霸王条款了。我也是个已婚人士,和老公很相爱,也曾经想过如果有一天他离开我了怎么办,我肯定很冷静,也不会死皮赖脸地求他别走,女人经济上独立了,肯定能赢得老公的尊重,他想换个老婆也要看看对方是否有现在这个优秀。女人的安全感是自己给自己的,不能指望在别人身上。
    女,26岁,外企工程师,已婚

110
发表于 2008-4-9 12:39: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顶上去~~~

111
发表于 2008-4-9 12:40: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支持!浙江杭州, 财务

112
发表于 2008-4-9 12:41: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楼主白忙活了,去年婚姻法的修改就是为了保卫包二奶。
  ========================================
  是啊,以前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重婚的认定比现在可是人一定很,现在很难很难会被认定是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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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2:42: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补充:江苏南京 物理教师 30

114
发表于 2008-4-9 12:42: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以前的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重婚的认定比现在可是容易的很,现在很难很难会被认定是重婚了.

115
发表于 2008-4-9 12:43: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楼主该去神经科看看了。你以为法律只是为了保护你们吗?真有这样的法律,男人都不敢结婚了,社会就完蛋了。
  ============
  法律不该是保护哪个姓别的人的,可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目前还是男权社会,婚姻失败后也是女方受害比较严重,,现行的婚姻法对过错方没有什么约束力,我认为现在的婚姻法是保护男人的

116
发表于 2008-4-9 12:43: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也~~~~~

117
发表于 2008-4-9 12:44: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支持。

118
发表于 2008-4-9 12:44: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法律不该是保护哪个姓别的人的,可不容否认的是我国目前还是男权社会,婚姻失败后也是女方受害比较严重,,现行的婚姻法对过错方没有什么约束力,我认为现在的婚姻法是保护男人的
    你才该去看神经科,结婚就该负起婚内的责任,你想着婚后可以为所欲为,怕是没有女孩敢嫁给你呢.
  ____你这样总想靠男人养着,你肯定嫁不出去的。我赞同过错方给女方适当赔偿,孩子抚养费一定要给。但女方想要人家全部财产,并要人家养一辈子就太过份了。结婚不是赖上另一个人的理由。

119
发表于 2008-4-9 12:45: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感觉楼主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无论任何阶级任何国家,立法首先要明确立法的目的,立法是立法主体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它同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法权关系、习惯规则、客观法不同,后者是无意识的自然规律(或社会规律),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而立法则受立法者的意识所支配。任何立法总有一定的立法动机,立法动机是受一定的利益与需要所驱动,为满足这种利益与需要,就设立一定的立法目的,据此目的而选择最佳的立法手段,并以这个立法目的作为衡量立法的价值标准和立法手段的得失尺度。立法者必须首先明确立法的目的,才能进行具体的立法活动。

120
发表于 2008-4-9 12:45: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手动刷新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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