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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ygo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121
发表于 2008-4-9 12:46: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支持

122
发表于 2008-4-9 12:46: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我国《刑法》中的确没有通奸罪,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但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3
发表于 2008-4-9 12:47: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一夫一妻制是婚外情之根源,要绝婚外情,需取消一夫一妻制,强力呼吁取消一夫一妻制.<<癸花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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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9 12:47: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上述三种情况已经将通奸的表现形式完全涵盖了,也明确了惩罚办法,没有必要单独设立通奸罪。楼主要求修改婚姻法,主要针对是婚姻法中没有对有效婚姻期内一方或双方与他人通奸导致婚姻破裂没有惩罚手段,或惩罚手段不够严厉,不能完全杜绝或严厉惩罚这一现象而修改。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歧义?

125
发表于 2008-4-9 12:48: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新婚姻法的主旨是保障婚姻,家庭在健康、有序、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 现行《婚姻法》开宗明义,立法目的是以婚姻自由为原则,通过强化夫妻间的相互忠实和尊重以达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除涉及结婚条件、离婚条件、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保障等方面有强制姓规定外,其他方面都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126
发表于 2008-4-9 12:48: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按照楼主的意思修改后的婚姻法涵盖了《刑法》和《民法》的一些条款,必然造成矛盾。《民法》的立法目的很明确: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特别强调: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结婚和离婚是法定赋予公民的权利,以自愿为原则。楼主动不动就提出强制有过错方净身出户,这是违背《民法》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这一重要原则的,也是极端不合理的,如果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必然导致无穷的后果,产生非常多的社会矛盾,个人认为完全不可以这样规定。

127
发表于 2008-4-9 12:49: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
  这个法律基本形同虚设.
  公开以夫妻名义,得找证人.效力问题.
  一般说摆酒,或者从对方亲口说出来.但是调查需要得到对方同意.
  谁会明知道你要告我,还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呢.
  
  看了那个告丈夫12年的那个女人的故事,发现这个法律还真是摆设.
  有兴趣的话,你可以搜索下那个人的采访和cctv为她做的那期节目.
  
  有篇文章就大刀向二奶砍去就是采访她的.

128
发表于 2008-4-9 12:49: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无聊的空想,你们这些支持的人觉得可能么?可悲啊!压力越大反抗越大!

129
发表于 2008-4-9 12:50: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支持!
  但希望修改终身制婚姻

130
发表于 2008-4-9 12:51: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反对。建议取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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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发表于 2008-4-9 12:51: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不支持
  如果这种方式的离婚有如此巨大的利益,男人想离婚可以一方面故意冷淡配偶一方面设法雇佣他人以引诱勾引配偶,取得证据之后将老婆净身出户.

132
发表于 2008-4-9 12:52: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支持。。。。。。。。。。。。

133
发表于 2008-4-9 12:52: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支持修改、完善现行《婚姻法》,特别是应加大对婚外情过错方和第三者的惩罚力度,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制约。

134
发表于 2008-4-9 12:53: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我反对,发现支持的很多都是女姓,但是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想和你老公离婚,你真的已经不爱他,和他离婚后你的所有财产统统都被他拿走,一分不剩地净身出户,你会怎么想?这样的法律肯定是相互的,不要以为只有对方会背叛你,你也有可能会背叛对方。感情婚姻这东西是一种隐私,强行用法律介入,未免太霸王条款了。我也是个已婚人士,和老公很相爱,也曾经想过如果有一天他离开我了怎么办,我肯定很冷静,也不会死皮赖脸地求他别走,女人经济上独立了,肯定能赢得老公的尊重,他想换个老婆也要看看对方是否有现在这个优秀。女人的安全感是自己给自己的,不能指望在别人身上。
      女,26岁,外企工程师,已婚
  
  --------------------------------------------------------
  
  这位同学,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您有了婚外情并导致离婚,理应在财产分割上对你老公做出赔偿,反之亦如此.婚姻法不是让女姓不自立,赖着不离婚,或离婚要霸占全部财产.婚姻法应当而且也必须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如果说婚姻是个契约,那么出轨方无疑是违约方,在离婚时理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不错,婚姻法保护不了爱情,我们也不指法律保护爱情,但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应是不争的事实.反观现在的婚姻法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相当薄弱,这是我们希望改变的.
  女人经济独立,精神独立,和婚姻法惩治婚内通奸并不矛盾.如果有人认为配偶没什么大不了的,离婚时可以不对财产分割提出要求.但婚姻法的根本宗旨是应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135
发表于 2008-4-9 12:54:00 |只看该作者

呼吁修改《婚姻法》,严惩婚内通奸的倡议书

反对。建议取消一夫一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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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您完全可以不婚或和"志同道合"的人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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