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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免除自己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

楼主
发表于 2009-4-14 10:30: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兰州市两级法院判决了多起因狗引发的人身损害索赔案件,其中既有宠物犬伤人,也有引逗狼狗被咬伤的,甚至还出现了消费场所狗抓伤幼儿案。宠物狗伤人的事屡屡发生,对这些形形色色的“狗伤人”官司,法院该如何判处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狗咬人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实行举证倒置,由养犬人承担举证责任。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其要免除自己责任,须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而不能要求受害人或第三人举证。若是能够证明因受害人故意引起动物对其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则不承担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1 邻居家小狗咬伤孩子两上公堂讨来治疗费

    2008年7月的一天下午,12岁的小学生明明(化名)乘坐电梯回家时,被窜进电梯的一只小狗咬伤左腿,前后注射了5次狂犬疫苗,身体受损耽误了学业,还闹僵了邻里关系。明明的父亲和小狗的主人陈某争执不下两上公堂,明明的父亲提出包括4万元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共4.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最终,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小狗主人陈某应向明明赔偿治疗费、营养费、补习费、交通费等总计608元,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案例2 酒店就餐小狗抓伤孩子经营者得赔偿相关费用

    2002年9月1日晚,6岁女孩李某随其母亲前往某大酒店就餐时,被同在酒店就餐的石某所携带的宠物狗抓咬,面部受伤。送医院后缝了10针,石某支付了费用。后李某因伤口感染再次入院,李某的母亲因陪护请假一个月,影响了其年终奖600元的发放。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4月,李某及其母亲将该酒店和石某告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石某和酒店共同赔偿伤者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00余元。

    案例3 少年逗狗被咬伤自己承担三成责

    14岁的晓彤与大林系邻居,大林家养着一只狼狗。一天,晓彤与其表弟(6岁)在大林家墙外的石子堆上玩耍,并不时往大林家院子里以扔石子的方式引逗大狼狗。由于频繁挑逗,狼狗大声狂叫,并突然窜出,将晓彤咬伤。晓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85元。大林主动到医院交纳押金800元。虽经治疗但法医鉴定,晓彤的面部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晓彤的家人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大林赔偿各种损失35719元。法院最终判决晓彤和大林各承担30%和70%的责任。


想免除自己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 falv.jpg




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遭狗咬,有人以为跟狗是没法讲道理的,自认倒霉,忍气吞声。也有人颇具维权意识,诉诸法院谋求赔偿。

以上是几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伤赔偿案。有的饲主一般认为致人伤害的是动物,不是主人,所以不应由主人来承担责任。而受到伤害的人一般认为,只要被动物咬伤,动物的主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谁让他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动物呢。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享有饲养动物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管理动物的义务,即对动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因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因第三者的过错,例如在别人的挑逗和教唆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诉讼纠纷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案件举证原则,都应由被咬伤者承担举证责任吗?案例2中的酒店似乎有点“冤枉”?

虽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举证责任,被害人仅需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是由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即可。即在具备以下4项条件时,受害人就可主张成立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须为饲养的动物,通常为家畜、家禽。其他动物,如鸟、鱼、蜂、蛇等等,凡为人所饲养者,亦可包括在内。而且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原则上仍视为饲养的动物。2.须为动物加害,这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例如,狗咬人。3.动物在人的支配下造成的损害,如狗主人使唤犬类去撕咬他人的就不属动物加害,而属人为加害。4.受害人必须受损害,且所受损害与动物加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当然,并非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出现以下3种情况之一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免除民事责任。1.受害人的过错,一种是受害人的过错为动物致损的前置原因。例如,攀越动物园围栏跌入兽笼而被猛兽致伤;2.第三人的过错。例如,某人唆使邻居之狗扑咬他人。3.诸如受害人借别人饲养的宠物犬,饲养人已告知此犬性烈,如果受害人甘冒其险,结果被犬咬伤之损害,饲养人则可按“受害人同意”来主张免责。

此类侵权纠纷,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负举证责任”。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的举证责任适用倒置原则,由养犬人负责举证。如果被咬者是由于逗狗造成了被咬的结果,责任由被咬者与养犬人共同负责。如果是被咬者因虐待狗而被咬,则被咬者负全责,养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诸如案例1、3的责任区别就在于此。

说到案例2,石某是宠物的主人,因未看管好宠物导致在此酒店就餐的小女孩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酒店由于未尽到管理义务,致石某的宠物进入酒店经营场所并将李某咬伤,当然也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受害一方均会提出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请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这些请求完全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必须指出,我国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上述请求是否支持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即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法院才会对此予以支持。具体言之,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受害人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对于受害者本人以外的人员,只有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才可以将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入误工补助费中。而交通费,则是受害人实际必需且合理的交通费用。至于营养费,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并决定数额。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当然可以提起,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但是法律上对于这方面的支持有一个度,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将视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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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4-14 11:44:19 |只看该作者
....还是不要发生这样的事情,才好!

地板
发表于 2009-4-14 13:34:54 |只看该作者
难说啊,不解狗的人,做些让狗狗误解的事,谁知道嘛。这种事情不是没有发生过。

4
发表于 2009-4-14 14:11:36 |只看该作者
看到狗就疯起叫,他人都没被狗吓朵,倒把我的狗吓朵了,我找哪个嘛。

5
发表于 2009-4-14 14:48:17 |只看该作者
楼上。。。。。

6
发表于 2009-4-14 16:01:54 |只看该作者
还是多注意,一般不会发生的,就算是,应该主人暂不在狗狗身边嘛。

7
发表于 2009-4-14 16:38:36 |只看该作者
就是哈,我还看见一些人过马路,都不把狗称牵到的,牵到起嘛,我每次看到,心紧得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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