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我网

1253人看过 →

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和人民,总有一个是XX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05:0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看了三则案例,有一种如梗在喉的感觉,不吐不快
   1.许霆17万恶意取款判无期案;
  http://www.townwind.com/bbs/dv_rss.asp?s=xhtml&boardid=32&id=14735
   2.深发展17亿贷款败诉案;
  http://www.financeun.com/news/20071227/20071227839171125.shtml
   3.杭州物流公司内部员工拿客户财物案;
  http://b.petovo.com/publicforum/content/free/1/1081274.shtml
   三则原文均很长,但提炼之后均脉络均很简单。
   1.A君用自己的卡,自己的密码在ATM机上取钱。结果ATM机私自搞取1000送999元的活动。A君见活动很诱人,从而积极参与,共计171次,得奖金17万元。之后其放弃工作,周游全国。银行发现ATM机私自搞活动后,勒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活动参予者A君所得奖金定姓为盗窃。之后法官判A君无期。
   2.某银行贷款给A,A买了个东西,无偿赠予B,贷款到期后A无力偿还,某银行发现东西在B那里,但A没有权益。于是某银行诉A与B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但法院却判某银行败诉。银行只能让A破产还债,而A无产可破了,如果偿债率为0,则贷款就等于合法的不见了。
   3.某物流公司注册于A地,然后在B地开了个分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将B地客户交付物流的财产拿走。
  (1)客户想告员工盗窃,P说员工盗窃的报案主体应是公司,而不能由客户直接报案。但公司不肯报案。
  (2)B地客户想要B地的分公司赔付,对不起,分公司无独立民事能力,不能赔。要么就到A地去告总部。诉讼的损失和收益嘛,自己掂量掂量。客户的财产就这么无奈的消失了。
  
   哈哈,我不是什么法律专家,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也讲不出什么冠冕的理由,只是觉得不对。不过还好,在学过几天政治,知道,法律是大众道德标准上升到理论化的产物。也就是说,我们大家都知道,盗窃是不对的,于是就有条文说,盗窃多少应教育,多少应判多少年。这就是法律的来源。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专家们怎么忽悠,其判决都要能在大众的眼皮底下说得过去,这个说得过去指的是大多数人而不是所有人说得过去(反对者历来都有)。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从论坛的反应来看,反对者众。而法律的参予者无外乎几类,制定者,执行者和大众。制定者根据大众标准揉合了统治者意志后定出法律条文让执行者执行。如果大众眼睛一看就觉得不对,那只能说,制定者,执行者和大众三方之中必有傻X。反正,做为大众一员,我不认为我傻。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转发到微博 复制地址:http://www.petovo.com/petovo9359-1-1.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成都宠物论坛|手机版|成都宠物网搜索|百度|谷歌|宠我网 ( 蜀ICP备07500266号 

GMT+8, 2024-11-18 17:53 , Processed in 0.205300 second(s), 18 queries .

© 2007 By www.Petovo.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回顶部